期待豐富的左翼教改公共論述
上週六(17日),第三場「2012年總統選舉電視辯論」順利落幕。對於3位候選人針對12位公民團體代表提問的實問虛答或 避重就輕,許多人都感到不滿;但我卻同意工商時報隔天社論的觀點:12位NGO代表並未過度強調自己所代表團體的單一價值,讓參選人陷入民粹陷阱;而3位 總統參選人的答覆,也未出現為討好特定族群而濫開支票的舊習。其顯示的乃是台灣多元社會與政治人物趨於成熟理性,值得國人珍視。
星期四, 12月 22, 2011
星期四, 12月 22, 2011
星期四, 12月 0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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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1月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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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1月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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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1月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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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0月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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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0月 13, 2011
星期四, 10月 13, 2011
星期四, 9月 15, 2011
星期四, 9月 01, 2011
星期四, 8月 04, 2011
星期五, 7月 22, 2011
星期四, 7月 21, 2011
星期四, 7月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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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6月 23, 2011
星期日, 6月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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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6月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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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5月 26, 2011
星期一, 5月 16, 2011
星期六, 5月 07, 2011
星期六, 4月 30, 2011
星期四, 4月 28, 2011
星期二, 4月 19, 2011
星期五, 4月 15, 2011
星期四, 4月 07, 2011
星期一, 4月 04, 2011
星期一, 4月 0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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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3月 17, 2011
星期四, 3月 03, 2011
星期四, 3月 03, 2011
星期二, 2月 01, 2011
星期五, 1月 28, 2011
星期三, 1月 26, 2011
星期五, 1月 14, 2011
星期五, 1月 14, 2011
星期五, 1月 14, 2011
東發條例公民版 | 民進黨團 | 國民黨團 |
第1條 宗旨 為推動東部區域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尊重多元族群文化、滿足居民社會基本需求、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前項之產業發展應以公益事業與合作事業為發展重點。 | 第1條 宗旨 推動東部區域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增進居民福祉,特制訂本條例 | |
第2條 東部區域指花蓮縣跟台東縣。 公益事業指非營利機構所經營各類事業,其盈餘皆為公益資源;合作事業指合作社法第一條法定合作社之經營事業。 | 東部區域指花蓮縣跟台東縣 | |
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地方為縣市政府 | ||
第4條 行政院應成立「東部區域永續發展政策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東永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並邀地方政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公益、社福團體代表、環保團體代表、東部區域之社區團體代表、以及公益、社福、環保、原住民族群議題之學者專家合計不得低於小組成員總數之三分之二;設置要點由行政院邀集公益或社福機構團體代表、環保團體代表、與東部區域之社區團體代表共同定之。 東永小組要擬定東部區域永續發展計畫綱要(以下簡稱計畫綱要)與「東部區域永續發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每三年檢討計畫綱要一次,每一年檢討方案一次。 東永小組負責規劃、協調、審查、指導及監督東部區域之經濟、多元族群社會生活與生態保育。 | 行政院成立「東部區域永續發展政策及推動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組成,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小組要擬定東部區域永續發展策略計畫、計畫綱要,每四年檢討一次。 負責協調、審查、監督及指導東部區域建設與發展 | |
第5條 前條方案應依計畫綱要擬定,內容應包括:上述計畫綱要內容包括:方案目標與範圍、基礎建設、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與環境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公益與合作事業之規模佔總量不得低於60%)公益與合作事業發展、社福範圍擴大、永續觀光發展、公共化醫療、公共化教育公共化、基礎交通建設、災害防治之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等。 方案須經東永小組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地方主管機關主責每一年檢討方案,每三年參與計畫綱要之檢討。 | 上述計畫內容有:方案目標與範圍、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與環境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觀光文化、社福、醫療、基礎、交通建設、災害防治 方案要經東永小組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地方主管機關也要四年通盤檢討一次 | |
第6條 經東永小組核定有助於東部區域居民福祉之重大公益、合作社經營或環保計劃,其所需使用土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法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公益、社福機構(團體)與合作社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28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限制。 | 經行政院「東部地區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小組」核定有助於東部發展之重大計劃,其所需使用土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是業主關機關得辦法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7) 前條之認定東部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不受土地法25國有財產法28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限制.(9) 備註: 土地法25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國有財產法28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訂用途者,不在此限。 | |
第7條 主管機關應訂定辦法,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立公益與合作社事業,投入社會服務與環境保育。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推動在地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教育部應訂定政策,在東部區域廣設公益、社福與生態環保、原住民發展等相關科系;內政部、經濟部與財政部應訂定各項獎勵與優惠辦法(包括租稅優惠),誘導公益與合作社事業蓬勃發展。前項相關法令及政策應依計畫綱要進行規劃,規劃後並送本小組審核。 | 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及協助推動在地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10)(13) | |
第8條 應在原住民自治精神下,配合本區域之公益與合作社事業發展,針對東部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擬定相關計畫,並推動原住民族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充分就業機會 | 針對東部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擬定相關計畫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並提供相關就業機會(9)(12) | |
第9條 設籍花蓮縣及台東縣,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除家庭可支配所得在全國戶數五等份中屬於最高之前二等份者之外,其學費、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補助辦法由教育部另定之。 | 設籍花蓮縣及台東縣,且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13)(14),補助辦法由教育部另定之) | |
第10條 本條例5.7.12.13.15所為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公益與合作社事業發展經費,其籌措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東部大型專案或關鍵計畫,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其餘計畫,由中央政府補助不得低於九成。 第11條 為促進東部公益與合作事業發展,引導東部創意及創新知識研發,及人才培育所需,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東部永續發展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東部產業污染捐、資本利得稅)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未來因稅制改革所新增之政府稅收,或因重大政策改變其原編列預算須優先指定為本基金財源 第12條 為發展東部公益或合作事業、社會福利建設、各種公共化建設,在兼顧環境保育條件下,使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達到有效利用,區域內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必要時土地管理機關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縣(市)政府辦理規劃及招商作業。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東部建設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台幣五百億元,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足,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為推動本條例之各項計畫,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如有不足由前項基金支應。(6) | 本條例5.7.12.13.15所為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與建設經費,其籌措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院專案核定之東部大型建設或關鍵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其餘計畫,由中央政府補助不得低於九成。(17) |
第13條 經東永小組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公益或合作事業、社會福利建設、各種公共化建設或生態環保計畫之土地使用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到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土地使用計畫由東永小組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重大計畫之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 | 為促進東部產業發展,引導東部創意及創新知識研發,及人才培育所需,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東部永續發展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或團體之捐助(18) | |
無 | 為發展東部重點產業,在兼顧環境保育條件下,使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達到有效利用,區域內國公有及公營事業土地,必要時土地管理機關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縣(市)政府辦理規劃及招商作業(10) | |
第13條 為滿足東部區域居民對外交通與運輸之需求並改善安全,中央政府應整體規劃、執行多元運具方案。除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須在不破壞當地生態、自然景觀的標準下,適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與可靠性;東部區域公路建設方案規劃,均須經東永小組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可。 第14條 除家庭可支配所得在全國戶數五等份中屬於最高之前二等份者之外,東部區域居民搭飛機、公路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其票價 30%,鐵路票價補貼50 %,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定、東永小組審查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15條 東部地區應建設以軌道運輸為主幹之公共運輸網路,並建立聯合營運區,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的運輸服務。 前項聯合營運區之範圍、組織及作業要點由交通部邀集相關機關訂定,並提報行政院東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第16條 為維護及營造具東部區域特色之城鄉景觀,地方主管機關得擬定土地使用及建築景觀管制與獎勵措施,整體提升地區建築美感與文化特色 | 經東永小組認定有助於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到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標準由東永小組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之限制.(8) | |
東部地區產業發展應以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在地文化與觀光農漁牧文化創意海洋生態及科技等特色推動發展成為優質產業(8) | 為改善東部地區對外運輸服務,中央政府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與可靠性,以滿足東部地區居民對外交通與產業發展之需求(15) | |
第17條 經中央主管機管指定重點發展之公益、合作事業、社會福利建設、各種公共化建設或生態環保計畫,公益、社福、合作社事業或生態培育,得由中央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事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又因或優惠。公有公共運輸系統及相關設施宜規劃保留適當公益廣告空間、優惠價格給前項東部重點事業使用。 第18條 主管機關對東部地區農、林、漁、牧產品之運輸費用,應予以補貼,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東部地區應建設以軌道運輸為主幹之公共運輸網路,並建立聯合營運區,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的運輸服務。 前項聯合營運區之範圍、組織及作業要點由交通部邀集相關機關訂定,並提報行政院東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16) | |
為維護及營造具東部區域特色之城鄉景觀,地方主管機關得擬定土地使用及建築景觀管制與獎勵措施,整體提升地區建築美感與文化特色(11) | ||
設計花蓮縣、台東縣居民搭飛機、公路及鐵路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其票價50%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11) | 經中央主管機管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得由中央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又因或優惠.公有公共運輸系統及相關設施宜規劃保留適當廣告空間、優惠價格給東部重點產業使用.(7) |
星期六, 1月 08, 2011
星期二, 1月 0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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