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封館啟示錄
■林子暉
號稱籃球殿堂的美國職籃NBA,往年皆在11月份熱烈開打,今年卻碰上了大麻煩!勞資雙方在新的球員合約協議上產生重大分 歧,遲未達成共識,球員工會代表(註1)發動解散工會並提出反壟斷法的訴訟,來對抗以麥可.喬丹為首的強硬派資方,而資方也回敬封館的強硬舉動。至11月 中爭議未決,2011年球季已然報銷,更可能進一步危及2012年的球季。不僅球場低階的工作人員面臨失業,人數不到500的職業球員也人人自危,稍有名 氣的球員傳聞轉往歐洲、中國等職業球壇謀生。週邊產業更大受影響。
NBA 被視為全球運動產業的代表,不含電視轉播相關收益,每年總收益將近40億美元,在美國僅次於職業美式足球NFL與職棒大聯盟MLB(註2)。其中明星球員 每年近千萬美元的薪資及廣告合約更令人稱羨。但此次繼NFL之後爆發的嚴重勞資爭議(註3),爭議點主要有二:首先,NBA聯盟總收益原本57%作為球員 薪資,今年資方堅持調降為50%以下,此舉不僅可能擠壓到明星球員的天價收入,更直接波及低薪球員的薪資空間。
其二,薪資上限設定之協議內 容錯綜複雜,但直接波及對象為擁有天價合約的明星球員。原NBA雖設有每隊薪資上限,避免少數富豪球團獨大,但仍設置種種特殊條款(註4),給予球團操作 空間得以天價合約爭取明星球員;這次硬性薪資上限設定後,未來球員爭取天價合約的可能性大大消失。
綜觀上述勞資爭議內容,可見3個本質問題,一為唯利潤導向的運動產業,二為兩極化的自由球員制、三為無產業民主的工會體制。
唯 利潤導向的運動產業在在呈現私人資本的選擇性與排他性:縱使產值驚人、鉅額球員合約,都擺脫不了必然發生的勞資衝突。每位球團老闆考量的,無非是可實現且 可擴大的利潤空間,相較於球場硬體設備、廣告宣傳為擴大消費市場之必要支出,球員薪資可謂最具彈性,壓縮球員薪資空間為增加利潤的最重要手段,而球員薪資 又集中於最具廣告效益的幾位巨星(註5)。勞資相爭、勞方利益分化等矛盾日益積累。
承上述第一點,所謂自由球員契約制絕非全體球員之福,反為方便資方操縱的工具,擁有資本者不斷積累優勢,不僅是球團老闆,也為具經濟優勢的球員,如僱用最佳的營養師、保健師及個人體能教練等,個人天賦的發揮與否,完全受私人資本宰制。
最後,縱使有形式強大的工會,也淪為少數高薪球員與老闆談判的籌碼,從這次工會以放棄57%營收分配換取硬性薪資上限的轉圜即可見端倪。更遑論封館焦土戰下,犧牲的是低薪球員與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權益。
若工會不能逐步建立產業民主,透過選出球員與勞工董事參與各球隊及全聯盟的工資分配等重要決策,縱使繁複勞資機制(註6)、善於操縱媒體的工會,也都必然淪為球員經紀公司、資方代表與聯盟經營團隊各方角逐利益的舞台。
以 此反觀台灣,近期中華職棒開始施行自由球員制,繼去年陳金峰之後,潘威倫、彭政閔皆申請成為自由球員,主流媒體視為中華職棒再起的重要契機,但卻忽略縱使 如美國NBA甚至NFL,透過薪資機制與看似強大工會,都無法克服前述三大問題所造成的勞資爭議,遑論台灣既無縝密的相關配套制度,更無強大的球員工會 (註7),不僅可能因為球員薪資差距持續拉大,造成低薪球員鋌而走險參與簽賭的風險,更可能因為孱弱的球員工會而造成私人資本漫天喊價。
台 灣在職業運動市場有限、球員工會體制不健全的困境下,更應該嘗試跳脫既有運動商品化的思維,改以整體運動公共化的角度尋求突破。不僅透過公共預算支持社區 球隊的發展,更可鼓勵社區產業以公積金認養社區球隊,以此從小培養在地運動人材,而非少數市場化天才巨星,進而推廣到區域及全國,則更可結合教育公共化下 各級學校球隊、各級公共體育培訓中心發展出各級體育賽事,不僅可全面培養出體育菁英,更可讓一般民眾直接參與和支持,所帶來社會效益,遠高於少數明星球員 與壟斷性的球團企業。
(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註1:2011年11月14日NBA球員工會(NPBA)30位會員代表通過解散工會以解除勞資關係,進而透過個人對資方提起反壟斷法訴訟。http://udn.com/NEWS/SPORTS/SP7/6718951.shtml
註2:NFL(National Football League)美國國家美式足球球聯盟;MLB(Major Baseball League)美國職棒大聯盟。
註 3:NFL於2011年年初應球員合約協議失敗,球員發起工會不信任並提起反壟斷法(Antitrust Law)訴訟。http://www.nfl.com/news/story/09000d5d81e4de6d/article/nfl-says- players-union-is-surface-bargaining-so-it-can-file-suit
註4:NBA在薪資上 限(下列連結提供說明)外提供許多特殊條例,諸如中產階級條例、博德條例等讓球團有可操作的薪資空間來跟高薪球員簽約。NBA也設有球員最低工資。薪資上 限逐年遞增,去年為5,770萬美元。http://zh.wikipedia.org/wiki/NBA、http: //www.insidehoops.com/nba-salary-cap.shtml
註5:據美國運動網站統計NBA湖人巨星布萊恩(Kobe Bryant)2010年身價達4,800萬美元(包含薪資及代言)。http://en.wikipedia.org/wiki/Kobe_Bryant
註6:NBA除薪資上限與最低工資、逐年調薪比例等也設立相關特殊條款,並課徵奢華稅等來平衡各球團薪資水平。http://zh.wikipedia.org/wiki/NBA
註7:中華職棒球員工會於2008年重新運作,並由葉君璋出任理事長,但就連葉本人都屢逢勞資不對等之狀況。http://blog.yam.com/bbnews/article/25986709
號稱籃球殿堂的美國職籃NBA,往年皆在11月份熱烈開打,今年卻碰上了大麻煩!勞資雙方在新的球員合約協議上產生重大分 歧,遲未達成共識,球員工會代表(註1)發動解散工會並提出反壟斷法的訴訟,來對抗以麥可.喬丹為首的強硬派資方,而資方也回敬封館的強硬舉動。至11月 中爭議未決,2011年球季已然報銷,更可能進一步危及2012年的球季。不僅球場低階的工作人員面臨失業,人數不到500的職業球員也人人自危,稍有名 氣的球員傳聞轉往歐洲、中國等職業球壇謀生。週邊產業更大受影響。
NBA 被視為全球運動產業的代表,不含電視轉播相關收益,每年總收益將近40億美元,在美國僅次於職業美式足球NFL與職棒大聯盟MLB(註2)。其中明星球員 每年近千萬美元的薪資及廣告合約更令人稱羨。但此次繼NFL之後爆發的嚴重勞資爭議(註3),爭議點主要有二:首先,NBA聯盟總收益原本57%作為球員 薪資,今年資方堅持調降為50%以下,此舉不僅可能擠壓到明星球員的天價收入,更直接波及低薪球員的薪資空間。
其二,薪資上限設定之協議內 容錯綜複雜,但直接波及對象為擁有天價合約的明星球員。原NBA雖設有每隊薪資上限,避免少數富豪球團獨大,但仍設置種種特殊條款(註4),給予球團操作 空間得以天價合約爭取明星球員;這次硬性薪資上限設定後,未來球員爭取天價合約的可能性大大消失。
封館的本質問題
綜觀上述勞資爭議內容,可見3個本質問題,一為唯利潤導向的運動產業,二為兩極化的自由球員制、三為無產業民主的工會體制。
唯 利潤導向的運動產業在在呈現私人資本的選擇性與排他性:縱使產值驚人、鉅額球員合約,都擺脫不了必然發生的勞資衝突。每位球團老闆考量的,無非是可實現且 可擴大的利潤空間,相較於球場硬體設備、廣告宣傳為擴大消費市場之必要支出,球員薪資可謂最具彈性,壓縮球員薪資空間為增加利潤的最重要手段,而球員薪資 又集中於最具廣告效益的幾位巨星(註5)。勞資相爭、勞方利益分化等矛盾日益積累。
承上述第一點,所謂自由球員契約制絕非全體球員之福,反為方便資方操縱的工具,擁有資本者不斷積累優勢,不僅是球團老闆,也為具經濟優勢的球員,如僱用最佳的營養師、保健師及個人體能教練等,個人天賦的發揮與否,完全受私人資本宰制。
最後,縱使有形式強大的工會,也淪為少數高薪球員與老闆談判的籌碼,從這次工會以放棄57%營收分配換取硬性薪資上限的轉圜即可見端倪。更遑論封館焦土戰下,犧牲的是低薪球員與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權益。
若工會不能逐步建立產業民主,透過選出球員與勞工董事參與各球隊及全聯盟的工資分配等重要決策,縱使繁複勞資機制(註6)、善於操縱媒體的工會,也都必然淪為球員經紀公司、資方代表與聯盟經營團隊各方角逐利益的舞台。
運動商品化非長遠之計
以 此反觀台灣,近期中華職棒開始施行自由球員制,繼去年陳金峰之後,潘威倫、彭政閔皆申請成為自由球員,主流媒體視為中華職棒再起的重要契機,但卻忽略縱使 如美國NBA甚至NFL,透過薪資機制與看似強大工會,都無法克服前述三大問題所造成的勞資爭議,遑論台灣既無縝密的相關配套制度,更無強大的球員工會 (註7),不僅可能因為球員薪資差距持續拉大,造成低薪球員鋌而走險參與簽賭的風險,更可能因為孱弱的球員工會而造成私人資本漫天喊價。
台 灣在職業運動市場有限、球員工會體制不健全的困境下,更應該嘗試跳脫既有運動商品化的思維,改以整體運動公共化的角度尋求突破。不僅透過公共預算支持社區 球隊的發展,更可鼓勵社區產業以公積金認養社區球隊,以此從小培養在地運動人材,而非少數市場化天才巨星,進而推廣到區域及全國,則更可結合教育公共化下 各級學校球隊、各級公共體育培訓中心發展出各級體育賽事,不僅可全面培養出體育菁英,更可讓一般民眾直接參與和支持,所帶來社會效益,遠高於少數明星球員 與壟斷性的球團企業。
(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註1:2011年11月14日NBA球員工會(NPBA)30位會員代表通過解散工會以解除勞資關係,進而透過個人對資方提起反壟斷法訴訟。http://udn.com/NEWS/SPORTS/SP7/6718951.shtml
註2:NFL(National Football League)美國國家美式足球球聯盟;MLB(Major Baseball League)美國職棒大聯盟。
註 3:NFL於2011年年初應球員合約協議失敗,球員發起工會不信任並提起反壟斷法(Antitrust Law)訴訟。http://www.nfl.com/news/story/09000d5d81e4de6d/article/nfl-says- players-union-is-surface-bargaining-so-it-can-file-suit
註4:NBA在薪資上 限(下列連結提供說明)外提供許多特殊條例,諸如中產階級條例、博德條例等讓球團有可操作的薪資空間來跟高薪球員簽約。NBA也設有球員最低工資。薪資上 限逐年遞增,去年為5,770萬美元。http://zh.wikipedia.org/wiki/NBA、http: //www.insidehoops.com/nba-salary-cap.shtml
註5:據美國運動網站統計NBA湖人巨星布萊恩(Kobe Bryant)2010年身價達4,800萬美元(包含薪資及代言)。http://en.wikipedia.org/wiki/Kobe_Bryant
註6:NBA除薪資上限與最低工資、逐年調薪比例等也設立相關特殊條款,並課徵奢華稅等來平衡各球團薪資水平。http://zh.wikipedia.org/wiki/NBA
註7:中華職棒球員工會於2008年重新運作,並由葉君璋出任理事長,但就連葉本人都屢逢勞資不對等之狀況。http://blog.yam.com/bbnews/article/25986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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