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光石化之後

星期四, 4月 28, 2011

■林子暉

國光石化開發案一仗打得漫天烽火,不僅在街頭上激起環保、社運與學生團體一波波的活動,不少社會名人諸如前中研院院長李遠哲、詩人吳晟也紛紛表態。一時之間不再只是乏人問津的偏遠城鄉的環境問題,而是一個關乎台灣環境永續價值與發展的重要課題。

也因如此高度的社會關注,讓務實的政治人物們開始關注起風向,自4月3日反國光石化萬人餐會,民進黨蘇貞昌與蔡英文連署支持反對國光石化建廠,馬英九總統也表示須慎重考慮當地民意。爭議近5年的開發案在政治氛圍上忽然出現轉圜的契機。


馬 總統更進一步在4月22日地球日當天做出「不支持興建國光石化」的重大宣示,並希望持有43%國光石化股份的中油公司明確表達反對建廠。雖環評專家小組會 議仍堅持將有條件通過與不予開發兩案並陳的決議送交環評大會。但政治人物面對民意大轉向的急切與互相推委的糗態,終究誠如許多環保運動者所言:公民力量的 展現,讓台灣不再只是少數財團的附庸,街頭上的老老少少戰勝龐大的國家權力與石化業資本家們,實為令人欣喜。

在階段性勝利之餘,仍有不少隱 憂未解,如國光石化尚未撤案、充滿選票考量的決策過程,甚至環評機制的專業失能,都仍為當前嚴峻的考驗,2000年的核四即為前車之鑑。但種種不測風雲的 根本對策,不外乎公民力量的深化,若無公民力量,政治考量與被高估的環評機制必然最終決定一切。

公民力量何在


不論是無常 的政客,或被老是被資本家推著走的國家官僚與其制度,其實維繫於公民力量的深化。但所謂公民力量絕非寄託以選票寄託少數政治人物,權力的誘惑著實不可靠, 縱使在近期民意浪潮下,「其言也善」提出在地經濟或環境永續等等,但細究其言時機,何嘗不是因應當下民意,選票為先,遠見為次?無關乎個人政治家氣度與 否,而是代議民主應選票而生的被動與消極,更遑論維持私人企業的利潤極大化是全球化資本主義浪潮下國家政權的宿命。

因此,其根本關鍵應為公 民社會是否有屬於自己的想像、進而實踐的能力。這個想像不僅僅是少數人認同崇高道德價值,更必須是關乎大眾經濟的,且可逐步落實為制度的。若不關乎大眾經 濟,環保或社會公義的價值,都遠不及電子大廠提供上萬個的血汗工作機會,今天失業遠比一年後呼吸道疾病真實;若無法落實為具有普遍性的制度,那必然僅限存 在少數世外桃源或邊緣化的城鄉艱辛的維繫少數珍貴的實踐經驗。

早在乖覺的政治人物轉向之前,即有無數的NGO與社運團體,諸如台灣農村陣線、世界展望會與許多原住民部落自主組織等,皆長期投入發展慢活與更自然的生活方式,近而以此發展社區經濟或合作社,也以此醞釀不少兼顧環境與社會公義的可能性。

但 在台灣私人企業在殘酷全球化競爭驅使下,全面且迅速的透過立法進攻可剝削的自然資源與勞動力,農村再生條例、東部發展特別條例皆不言自明令人心寒的掠奪。 而在此全面的進攻下,不僅少數的社區經濟或有機農業實踐經驗更形窘迫,也被剝奪更多可能發展的區域。往往只能被動的組織已經被受蹂躪的在地社群。

為何公民立法


相較於此,在深耕更多實踐的可能以此深化環保與公義價值的同時,也須同時展開公民立法。乍聽之下,公民立法猶如癡人說夢,但實則不然,有其必要與更深遠且具體的效益。
首先,透過眾多在地實踐經驗的公民團體立法畫出的全台灣發展的樣貌,是截然相對於大企業與國家官僚所提出的資本至上的發展樣貌。當下正在發生的東部發展條例,就出現相對於主流政黨的藍綠版本的公民版(註1),意圖在公民團體間凝聚出截然不同的發展模式。

其 次,公民制度性立法絕非僅限於立法院諸公們的閉門遊說,而是在提出版本的同時透過公聽會、社區研討會到記者會,將具體的概念與法條直接與正在實踐新生活方 式的在地居民與組織者,或關心環境與社會公義的青年學生,充分討論,此溝通不僅是單向的知識份子與群眾,更是審議式民主的深化。

審議式民主的深化,比起代議式民主的折衝,看似較無政治效益,但卻在追逐現實政治利益的立委外,吸引與連結更多群眾,民意若起,現實的政治人物何嘗不趨之若鶩,公民的政治效益實為更深更廣。

制 度立法不僅現下有迫切的議題立法,如農村再生條例與東發條例,更有許多早被立院諸公或行政官僚們應無關乎企業利益或工業發展,而被束之高閣不合時宜,甚至 未曾訂定,如合作社法與有機農業法規(註2),現下的實踐者不僅沒有完整的租稅獎勵等,更有認證費用等重重障礙,都有待修法克服。甚至以國光一案甚有號召 力的白海豚棲息地公益信託,都可在近而訂定更多的完整的優惠辦法,鼓勵未來相關公益運動。

這都不僅僅是一時短兵相接的消極對抗,更是積極建立具體且完整的產業方向與社會政策,是為更長遠建立公民社會的制度化。

歸結以上種種,公民力量既已逐漸成形,不應以消極的或地域性的反抗為侷限,更應放眼公民社會的建立,而其不外乎更多更多熱情可以進而投入更深且更長遠的制度與產業建構,方能使環保與社會公義不在總存於漫天烽火之中。

(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註1:東發條例公民版由東部發展聯盟、公共化協會、幸福花東促進會等多個民間團體聯合提出。見http://twpublic.blogspot.com/2011/01/blog-post_8953.html。
註2:有機農業受農委會農糧署公佈有機農業認證作業要點與農品及驗證管理法等規範,委託相關民間機構認證並酌收各項費用。見http://www.afa.gov.tw/organicAgriculture.asp?Cat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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