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 淺論科技業責任制

星期一, 4月 04, 2011

■林子暉

台灣近期過勞死與超時工作的議題甚囂塵上,保全業與科技業接連爆發過勞死案例。自2010年9月底南亞徐姓工程師在家中猝死,至今年3月紅透半邊天的宏達電也爆發謝姓工程師過勞猝死,死前半年平均每月加班超過68小時。

原本光鮮亮麗的科技業灰頭土臉,勞工團體莫不強烈抨擊過勞死認定標準過高、勞檢執行疏漏,更進一步質疑勞基法84條之1的僵化,及企業對責任制的濫用,以致勞工長期超時工作層出不窮。

責任制缺失 全民早知道
勞委會應民怨要求,表示須逐步展開各項法條修訂與行政措施,如取消過勞死認定的工時門檻(註1),及增修超時工作的公佈廠商條款(註2)。

若就表象而言,付出多條寶貴人命的代價,確實換來一些勞動權益的改善,但細究台灣過勞死與超時工作的結構問題,提高超時工作業主罰鍰或提高過勞死認定標準,都是甚為可悲的「事後補救」。

誠如許多勞工團體所指,過勞死根本源頭在於企業對於責任制的濫用。工業總會強烈反對工時門檻的說法是,責任制並不等同於超時工作,就算限定工時,也無濟於事,回家依然工作。

工總一席話,很殘酷點出科技業責任制的「精妙」之處。科技業責任制下的超時工作普遍存在且行之有年,投身此業的勞動者在選擇之前,都略有耳聞,但仍前仆後繼投入殘酷的勞動場域。這種科技業責任制的合理謬誤,是深植在整體產業文化與社會普遍認知中,其因不外乎「高薪」二字。既用高薪買下專業,必要其承擔責任,一切合理。

撇開傳奇 高薪在哪?
相較於台灣早期加工出口工業或一般傳產生產線勞工,科技業被賦予充分且強烈的誘因,讓這些白領勞工樂於接受平均每日11到12小時超時工作。

依行政院主計處2010年8月數據,科技業每月平均薪資為7萬1千多元,遠高於服務業與工業從業人員4萬7千多,更遑論其中部分天之驕子,諸如鴻海、華碩與宏達電等在公司營收看漲下,年終獎金與股份折現都甚為驚人。

「電子新貴們」往往被期待在短短數年的高薪高壓工作後,即可過自己想要的生活。於是即出現種種辭職後開咖啡館或民宿的傳奇。但放眼科技業高達60萬的就業人口,即可發現傳奇為假,因為高薪從不存在。

首先,天價高薪多屬人數比例甚低的高級研發團隊,高薪機會流轉於少數挖角行動中,壟斷性關鍵技術對競爭劇烈的科技業方為首要。多數工程師與技術人員實質薪資多半徘徊在4萬多,至於高額獎金與配股,在股東分享利潤之後才能論及。

其二,縱使薪資略高於苦哈哈的服務業等,在台灣高度彈性化的代工產業鏈,大部分的技術人員絕非可以論件計酬的契約承包制,而是固定薪資配上突然而來的大量工作。並且在台灣代工低利潤產業結構中,賴以維繫生命既不是品牌,也不是冒險犯難的精神,而是這些日夜運轉的構思設計更便宜消費電子的工程師大軍。在此情形下,大量可日夜交替從事高反覆性設計工作的從業人口是為必須,也因此,何來個個坐擁高薪的迷夢?這隨著台灣科技業產業鏈日漸龐大愈趨明顯。

經濟民主 利潤重分配
高薪謬誤下更令人驚恐的是,在假承包制下,科技業人員高度原子化,工會組織率零,無團體協商力量,超時工作等惡劣勞動條件,就變成只是個人抗壓性的問題。

以上所反映的問題,癥結在於利潤的分配,若勞動者無法透過經濟民主制重新分配利潤,任人宰割,自然也無法抗拒資本所有者指派的「責任制」工作量,只能以高薪的幻夢支持自我消耗,如此超時工作為必然的結果,過勞死即為機率問題。

不僅科技業,若台灣整體產業結構不能破除利潤以私人資本(含股東)的分配機制,責任制就必須順理成章的加諸於彈性生產鏈上的每位勞動者,而夢魘就隨著勞檢的鬆懈會再度浮現,勞動者再被視為飛蛾撲火的愚昧。

至於經濟民主制如何落實集體共享,又競爭劇烈同時緊密結合的台灣科技業如何讓勞動者參與決策,這即是一個全新的課題,須另文討論。

(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註1:原過勞死認定門檻,短期工作過重為死前連續24小時工作或死前一周每天工作16小時。

註2: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於2011年3月24日立法院報告表示規劃公佈勞檢結果違反規定之廠商名單,督促其落實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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