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發條例的公民版

星期五, 1月 14, 2011

走向直接民主的自我立法

■姚欣進

台灣社會目前正處於一個長期摸索、全面轉型的路途中,這包括了政治、經濟與社會層面。
一、舊典範的無能為力

之所以需要長期摸索,這意味著過去至今的社經乃至於政治體制的典範,已越來越難以因應當前與未來的鉅變,但新的典範卻絕非能一蹴可幾,它必須歷經民眾在生活經驗中的各方試誤與反思下,累積了足夠的運作方法與資源後,才能逐漸成形。

市場經濟的困頓

例如,在經濟上,台灣歷經40年經濟繁榮長波的發展模式(低成本勞動力、大量環境污染、嚴苛管理、代工製造等),早已呈強弩之末,我們的市場經濟運作模式早已需要脫胎換骨,才能真正迎向未來。在社會上,即使我們經濟目前還能持續發展,但再也無法如過去維持的較公平的分配方式,或是這經濟發展的前景乃是人人有份,黑手哪天也可作頭家。我們的經濟大餅即使還能維持小幅擴大,但能分享的人卻是呈M型化的駭人集中與極少數階層。

目前,台灣社會最底層的階層(家庭收入5等份的最低等份)的絕對數字尚未到驚人地步,但令人心驚的卻是次貧族(第二低的等份)一直呈現長期擴大的趨勢:事實上,這第二低的所得組,其人口高達436萬人,儲蓄率亦僅7.13%。

社經危機的趨勢,直接衝擊的就是我們過去至今賴以維繫社會穩定的價值觀,如核心家庭的親情、傳統家族的情感支撐、人與人之間的信賴與互助,也開始遭逢越來越嚴苛的考驗。

過去10年來,台灣的家暴、虐子案件(包括不堪入目的近親性侵害)、自殺率一直呈現穩定成長的趨勢。事實上,根據去年的新聞報導(聯合報,2009.11.28),台灣婦女生育率全球最低:平均生育子女數只有1.07人!這說明,民眾對於前景絲毫沒有踏實的信心,以致於生養小孩、完美核心家庭生活,已成為台灣民眾越來越難以承受的重擔。

當台灣的市場經濟不振,依照過去的經濟良方就應是政府登場,擔任超級救火隊的角色,以赤字預算方式提供社會福利、以公共投資與建設來撫平社會衝突、帶動消費需求,以渡過一時的不景氣,讓資本循環重新啟動起來。

但台灣的政府,無論由那一個主流政黨來執政,根本就是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據報導(中國時報,2009.09.24),全國(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赤字已高達4.62兆!若加計算政府四大基金、地方建設基金、舊制公教人員退休金、公農勞保虧損等非營業基金、社會安全基金的隱藏性債務,合計全國負債總額達14 兆元!若以全台人口(包括孩童)換算,則每人平均負債約60萬元。

這就注定的台灣政府無法作為一個大有為的散財童子,如當年歐洲社會福利國家,以豐厚的社會福利來照顧被市場經濟一時排除的失落民眾。近日吵翻天的二代健保費率問題,就顯示了台灣政府在社會福利(以社會需求為準)與社會保險(要嚴格計算成本)拉鋸中的尷尬角色。

代議政治的空洞

這些嚴峻的社經問題,反映在政治層面上,就是我們引以為豪的民主政治卻在關鍵時刻裡欲振乏力、毫無作為──而且注定了將一直如此。

據批判性的政治學者的研究,民主政治固然以公平選舉、政黨政治為基礎,但若民主僅限於政治領域內,而非同時聯繫於更廣闊、多元也更基層的社會生活上,則這民主政治充其量之,只是切割了政治權力與社會權利的間接民主、代議民主而已!

換言之,當身處於社會各種利益衝突的民眾,無法有其直接的政治權力來落實其社會權利與需求,而最多只能扮演遊說團體來央求政治菁英,從中央立委到地方議員等,由這些政治菁英們在議場內代為發言、代為協商,這種政治運作,就必然是既得、主流利益集團、階層間的利益交換而已,它幾乎不可能真正解決社會現實中的深刻利益矛盾與衝突。

至於所謂選票壓力來使政客們就範於民眾集體性的社會訴求(例如歐洲許多國家的龐大工會集體力量來支持會反對某一政黨或候選人,以要求這些政治人物支持勞工的權益訴求),早已證明這頂多只會造就中間派的政治人物、政黨,但既然是中間派執政,就注定了他們的政策遠遠不能針對社會深刻矛盾來提出確切解決方案。這方面的例證,從過去1980年代最著名的法國總統密特朗(François Mitterrand),到1990年代所謂第三條路的英國工黨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莫不如此。

台灣代議民主

相對於這些有較成熟政策論辯傳統的歐洲社會福利國家來說,台灣政治的民主發展,一路走來卻是深陷於民粹炒作、人情包袱、膚淺口號。民主若僅有開放但卻無實質深刻的彼此平等而嚴肅討論的內容,那民主就必然會淪於媚俗、5分鐘的熱情。若是如此,這種代議民主、膚淺至極的嘉年華會民主,就不可能真正解決我們社會現實的深層問題。很不幸的,台灣民主從極端不利的歷史條件下發展至今,顯然就往這條道路上發展。然而,台灣嚴峻的社會現實卻越來越不可能以這種開放而膚淺、空洞的民主政治來因應了。

國民黨集團的政治基礎乃是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因此它所能培養出來的政治人物就只能是各類技術官僚、各類社會既得利益者與菁英,或許有些專業知識與能力,但卻遠離民饃,更不可能體認台灣社會深層利益衝突下的被犧牲者的利益與需求。國民黨集團在民主政治裡的運作,不外乎典型的利益交換:它提供經濟發展、社會安定,民眾則以選票來支持它高高在上、毫無親和力的政治人物。

民進黨集團從台灣本土出身,雖然它的政治人物也與國民黨集團幾乎是同樣菁英階級背景,但它的政治基礎從一開始就與台灣民主選舉結合,它的政治人物也必須深受民眾自然的喜愛與認同。這都是相對於國民黨,民進黨更貼近於民主。縱雖如此,民進黨雖然開創了戰後台灣歷史的民主政治,但從此卻未能往上提昇,始終陷於民粹、本土歷史包袱而未能繼續開創民主政治下一步的公民政治,從未帶領台灣社會從代議民主發展為直接民主。

國、民兩黨在民主政治上的侷限性,反映了他們共同一致的社會民主、公民民主的局限性。即,他們從未從社會現實出發,以社會現實的矛盾為基礎,以社會大眾的基本社會權利為基準來發展政治力量。政治權力必須也應該以社會權利為基礎、為前提,這兩者不容分割,這才是直接民主,也才能解決台灣社會的根本社會矛盾。

二、自我立法

如何將民眾的社會權利與政治權力結合?如何發展這直接民主?

簡單的說,法律條例的制定,可以成為(也應該成為)直接民主的典範行為。直接民主的開山祖師,盧梭,在其民約論中,就精闢論證一個社會之所以能夠保證主權在民,關鍵就在於這社會民眾能夠自我立法,即直接參與擬定這未來會規範自己行為的法律條例。直接民主的第一步,就是自我立法。

然而,這本由人民自我立法、自主管理的直接民主精義,日後卻演變為由國會菁英們來代為操盤,由國會議員來代為審議、立法的代議政治。因此,若我們追求直接民主,則在一個有基本公共論辯空間的現代社會裡,我們就應掌握機會讓原本由立委們擬定審議的各重大法案(有時甚至由行政部門直接提出草案),改由社會民眾來自我擬定、自我審議。

在代議民主制下,一個法律條例的制定過程中的各種利益矛盾的化解與妥協,只能透過少數政治菁英政黨間的密室協商甚至是利益交換方式來達成。即使在過程中有所謂公聽會之類的容納更多民意匯流的機制設計,但廣大、多元而且是弱勢者的民意,終究會很快地在這繁複的代議體制中被稀釋、割裂而淹沒。

然而,一旦我們將這法律條例的制定過程,從一開始就擺在開放的公共領域中進行真誠的理性論辯,從一個已有基本共識的社會團體內部進行的逐字、逐條的討論與擬定,到各個不同立場團體各自提出不同版本之相互激烈辯論與訴諸全體民意的宣導,以致於最後共識的法律條例通過,那這整個公民立法的理性發展過程,就是百分之百的進步社會運動,也更是意義無比深遠的政治運動!

法律與政治

當代德國政治哲學家哈伯瑪斯(Jurgen Habermas)指出,在一個開放的公民社會裡,法律乃是應然的倫理層面與實然的現實層面的結合體,中介於我們應該作什麼與我們實際作什麼之間的規範。

也就是說,法律固然是實際規範我們日常生活行為、生活方式的準則,它規定了我們那些事務應如何做或可不可以作;另一方面,在公民社會裡,法律有效性的根本基礎不在於它的執法力(即以國家司法力量來保證法律的執行),而在於這法律本身的正當性(或合理性)上。即,這法律本身已被受這法律所規範的民眾們所認同為合理、正當而應遵守的。

而在公民社會裡,任何法律的基本方向,尤其是重要法律條文,乃是在多元形式的公共論壇中(包括代議體制的國會論辯、社會團體間的討論、乃至於街頭或開放空間的隨機溝通)被充分討論過,並有相當程度的價值與意義共識後,始能成為明文規範(或以不成文方式成為社會文化一部分)。換言之,法律能成為明確的法律條文之前,這法律所反映、所包含的內容乃是民眾普遍的基本共識。這共識,不僅是民眾彼此理性思辨的產物,也更是彼此共同的價值認同。

另一方面,在這多元價值社會裡,真正深刻的共識往往很難形成,彼此在達成共識的過程中,其實是長期的相互角力、相互妥協後的結果。更嚴酷的是,若民眾彼此的價值觀實在相異太大,則針對相同事務往往會提出對立的法律條文,以非黑即白的二選一方式來訴諸全體民意來選擇。

然而,不論是上述的在基本共識下法律條文細節辯論、或差異不大在共識方向上相互妥協整合為一個共識版,或竟是彼此對立版來相互競賽,由全體民意表決,法律擬定的過程,其實就是一個完整的政治理念的宣導、論辯過程。質言之,法律版本的提出與論辯,乃是政治路線的批判與選擇。

生活方式與直接民主

法律不僅直接聯繫到政治路線,法律其實更是聯繫到生活方式的選擇,因為政治方向的重大差異,往往反映了彼此生活價值觀的根本差異。這正是前文所一再提及的直接民主:為了維護理想中的生活價值與生活方式,民眾才會要求政治權力來捍衛這社會權利。

一旦我們從生活方式選擇出發,來提出、設想乃至於規劃我們未來的理想社會生活方式,那我們無可避免的就置身於政治批判、直接民主的政治實踐中。

因為我們絕非生存於童話樂園中,而是生活於周遭充滿了各種現實利益衝突與傾軋的社會中,我們的價值選擇與理想,必然會影響、妨礙其他不同價值選擇的人。不同價值觀的人群或彼此可透過理性討論來達成共識,但若差異很大,就只能透過更激烈的政治行動(如各自說服更多的民眾來贏得選票使自己的主張能成為政策)。而這政治行動的最後直接結果,就正是法案、法律條文的確定:即我們的社會理想,透過理性溝通的政治宣導與論辯,得到大多數民眾認同而成為法律規定的政策了。

可以說,在一個公民社會裡,法律條文的制定乃是不同價值觀民眾政治力量的展現,是不同政治路線彼此角力批判後的總成果。但這來自於價值觀之間的衝突處理,表現於政治角力的互動行為,不再是傳統社會中非理性的各種殘酷鬥爭,而是訴諸於理性論辯、民眾選擇的審議式的民主過程。

三、小結

擺在今天台灣已相對發展的公民社會環境來說,台灣進步社運力量的推動正可以以法案的提出、論辯、宣導與最後的通過來作自己社會與政治力量茁壯的切入點、試金石與成果指標之一。

前文已指出,台灣民主政治的舊典範已不堪因應當前時代的挑戰,但新典範的實質內容(直接民主)卻非立即到位,它尚需豐富的實踐經驗與成果才能完全舊典範。請容我們坦率指出,我們正在全力摸索、苦苦思考的台灣社經體制與政治的新典範。這新舊典範的交集與衝突點,可以以目前正要進行審議的東部區域東發條例(即花蓮縣與台東縣的東部發展條例)來說明。

這也正是我們公共化協會,在此時刻,針對攸關東部地區未來世代發展關鍵利益的東發條例,對立於兩大主流政黨的國民黨與民進黨版,以拋磚引玉的方式來提出公民版本,就教於各方進步力量。(下期續,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戰略防禦的第一步

■姚欣進

一、前言

筆者於此主題系列文章的上篇,東發條例的公民版(上),提出了「法律條例的制定,可以成為(也應該成為)直接民主的典範行為」,因為一個社會的民眾若能自我立法,直接參與擬定這未來會規範自己行為的法律條例,就代表著整個社會的基本行為規範、權利義務的界定等,都由民眾自己來決定。這種自我立法的行為,乃是真正主權在民的實踐保證。

其次,在公民社會中自我立法,即公民間的法律條例制定過程,也同時是一個公共理性論辯過程,在這公共論辯中,各方利益相關者或無相關者,必須拿出一套足以以理來說服人的說法來贏取共識,沒有共識或相當程度的協商認同,這法律條例就無以完成或落實。因此,自我立法的過程,其實也是具有深刻意義的社會、政治教育過程,更是一個進步的社會或政治運動實踐。

自我立法的戰略防禦

擺在台灣當下的現實裡,公民自我立法的更益形迫切與必要。簡單的說,整體台灣社會正處於資本主義主流勢力全力反撲的戰略進攻境遇下,因此,我們有其無可推卻的任務必須於此時此刻提出公民版的東發條例(花蓮縣與台東縣的東部發展條例)。

相對於主流資本力量的全方位的戰略進攻,若有志之士還以零星、局部、治標而不尋求治本之道的心態來面對,就遲早(甚至是必然)會被資本力量所無情地征服。但我們必須同時務實地體認,目前社會進步力量還處於相對稚嫩的發展階段中,還不足以在實踐上相對地進行全面的戰略反攻、決戰式的對決。但在整體策略的掌握與總體前瞻方向上,我們卻必須以全局的視野來對抗,來展開我們長期性地宣導與發展工作,這就是戰略防禦的實踐。

也就是說,目前在戰線的發展上,我們還是處於守勢狀態,還只能是草根式的結集與宣導,還不足以力擋國會殿堂中反動法案的通過,更不足以在代議民主體制中通過公民版的法案。然而,我們所訴諸的不是既得利益的主流勢力,而是著眼於能以公共化精神、互助團結方式的公民群眾,來共同掌握我們社會的未來。

本文,首先將勾勒出東發條例的現實背景,其次再簡要分析主流版的利益企圖,至於公民版的東發條例與其價值觀的說明,由於本文篇幅已過長,將於下篇提出。

二、資本為何發動戰略進攻?

自中國大陸的經濟力量在全球舞台上崛起後,全球資本主義的運作力道、權力架構關係都與以往不同了。這觀察,尤其明顯地反映在台灣資本主義經濟上。

要了解資本主義全球化的變化趨勢,其關鍵就在於掌握全球分工利潤鏈的變化。過去台灣資本主義的利潤絕大多數是來自於這全球利潤鏈的底下兩層,即需要大量簡單勞動力的生產製造與相對較高級勞動的管理層面。然而,自大陸經濟開放以來,提供源源不絕的廉價勞工與土地而成為世界工廠後,過去台灣的競爭優勢條件,不僅早已不復存在,而且如今更須幾乎全盤的改弦易轍地發展出有別過去高污染、低效能的新興產業。

簡單的說,台灣經濟必須往更高階的產業經濟形式、更高級的勞動(更專業的智力勞動)來發展,否則無以擺脫資本投資越來越龐大但利潤卻越來越低、僱用勞動相對減少的惡劣趨勢。而時間已不能繼續等待了。

南韓近年來在全球品牌行銷、電腦軟體、遊戲娛樂等強力發展來攫取比代工裝配高得多的利潤,都是這方面的例證。

現在若不能急起直追、全面轉型,台灣將會被全球資本無情地拋棄於後(1950年代的菲律賓、1960年代的拉丁美洲各國都是曾輝煌一時、但卻在全球資本競爭舞台中被淘汰者,至今難以翻身)。
各項新法案的推動

正是在這急迫壓力下,掌握政經大權的台灣主流勢力非常自覺地、全方位地推動資本戰略進攻。這戰略進攻,首先表現在各種翻天覆地、影響至為深遠的各領域發展的法案上。

在剛過去的去年一年裡,就通過農業再生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目前積極在立法院準備排在下一會期優先審議的,包括了醞釀已久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以及本文的分析主題,東發條例,都充分地反映這資本戰略進攻的態勢。

這些在近期已通過或正擬議中法案,除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外,有一共同特色:都是針對台灣不同使用領域的土地,而大開方便之門,讓私人資本幾乎可以肆無忌憚地、超越其他既有法令規範來攫取土地,進行私人資本投資活動。例如,農業再生條例的焦點,在於社區農業再生計劃可由地方社區、地方政府提出由中央核准撥款,以及由此而來的農村土地使用上的全面配合,甚至包括國有土地:第17條,「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以及第19條,「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而產創條例也不遑多讓,除了法令多方鼓勵私人資本、政府多多探勘可用之地、呈請審核准許為產業園區外,還明文規定政府可徵用私人與公有土地來做為產業園區,不受既有土地法規限制(產創條例第42條)!
土地取得與資本邏輯

農村再生條例與產創條例,是針對兩大不同領域的經濟活動而來的基本規劃。前者,固然是針對農業的復甦再生的法令規範,但這法令非常強調農村社區重新營造建構與相關整體土地的使用。顯然,這規劃中的農業復甦絕不可能是我們目前所看到、習見的傳統農業經濟,而是結合了異類經濟活動型態的新經濟,如與主題式觀光結合的休閒農業經濟、村舍民宿、甚至是圈地式休閒農場區等等。

這顯然將會是相對資本密集投入、相對較專業人力資源投入的多元、精緻農業經濟活動,而這背後龐大資本所尋求的乃是高利潤所得。然而這龐大資本(僅僅是政府的輔助基金就明文規定為10年1千5百億,見農再條例第7條)的運作卻是嚴格選擇性、排斥性與封閉性。也就是說,這資本的投入區域與焦點,都是非常縝密地規劃,以保證資本不會流溢到其他不具利潤的地區上。這同時說明了為何這資本需要整體、大片土地取得,以讓其有全方位規劃區域,以在其內進行與完成資本循環。

這基本的資本邏輯運作方式,其實也表現在主要為工業資本領域中的產創條例。這規劃中的工業或新產業園區,同樣也是嚴格透過選擇與封閉性。這資本不會擴散於非園區之外的旁鄰空間,以保證其資本會集中化的發展,以帶來更大效益。所以,產創條例才會以法律形式讓資本家有足夠空間與自由來好好選擇其園區,而一旦定址了,則政府就會全力配合讓這園區有其整體性的利益發展而與鄰近非園區空間區隔出來。

質言之,為了讓資本能以最快捷、最大效益集中的運作來攫取最大利潤,主流勢力就必須在土地空間掌控上,也要一次到位,讓資本能在一開始就可整體性規劃,讓其資本今後可以在集中化、封閉性的循環機制中迅速增殖。沒有大規模的土地自由使用,就沒有集中化資本之整體運作來得到暴利。這就是主流勢力在當前資本利潤競爭日趨激烈的局勢下的最佳策略,而且是以法令形式來保證這策略能在各方現實利益衝突中實現。

這資本運作邏輯方向、資本發展的策略,在主流勢力所提出的東發條例中更鮮明無比地反映出來。

三、主流版東發條例的重點

以下,讓我們簡要分析主流勢力(國民黨與民進黨)之東發條例的要點。

決策小組

首先,在這兩黨的版本的第四條,都規定了東部區域發展之主責單位,乃為「在行政院成立「東部區域永續發展政策及推動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組成,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小組要擬定東部區域永續發展策略計畫、計畫綱要,每4年檢討一次。(以下為國民黨版)且負責協調、審查、監督及指導東部區域建設與發展」。

這條文的內容,國民黨與民進黨兩版本略有不同,國民黨版賦予了這東發小組包括規劃、整合、審查、監督與指導之權,完全是全權的決策單位了。民進黨版雖未做到如此全面全力集中,但兩版本顯然都將東部區域發展的決策,提昇到超越一般部會首長層次而上達行政院副首長層級,而且權力如此集中,為的是什麼呢?

簡單的說,這就是要這龐大權力能排除各方障礙,保證其資本總體規劃能迅速、確切落實。這利益目標,反映在現實層面上,就是以上位權力來保證取得東部區域的龐大公有土地以供私人資本完整利用。
核心利益

這在主流版的東發條例之第7條(民進黨版)與第九條(國民黨版)看的最清楚:「經行政院「東部地區永續發展政策推動小組」核定有助於東部發展之重大計劃,其所需使用土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是業主關機關得辦法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民進黨版)」;以及「前條之認定東部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所需用地,屬公有土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25國有財產法28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限制(國民黨版)」。

上述法條擺明了:只要這東發決策小組認定哪些土地是東部發展計畫所需,就可不受既有土地法規、國有財產法限制,以各種實際方便的手段(從出租、信託、設定地上權或租金出資方式等)來轉讓土地供私人資本使用。

這種立法精神,是與前述的農業再生條例、產創條例一模一樣,如出一轍!這種為私人資本利益所需而以國家力量、法令規範來打破過去使用的藩籬與限制,其背後驅動的動力是同樣的資本邏輯:讓資本有完整發揮的土地空間,以讓資本能全方位的獲取暴利。

整體來看,上述條文對於東部地區土地取得的大開方便之門,乃是主流勢力立此法案的核心利益取向。更可怕的是,東部地區的土地約有80%是屬於公有土地。因此,一旦東發條例通過,這就意味著在這法案的規範與國家機器的執行下,東部地區的公有土地將會輕易而順暢地轉化為私人資本所用。

主流版的東發條例在規定這核心的土地利益後,其餘條文多為宣示性、安撫性的條文,並無多少實質意義。宣示性的條文,如所謂「永續發展為目標結合在地文化與觀光農漁牧文化創意海洋生態及科技等特色推動發展成為優質產業(民進黨版的第8條)」,立意雖然看來尚佳,但條例中毫無相關配套規範,而淪於空洞條文了。安撫甚至籠絡性條文,如東部區域居民之大眾交通半價補貼、當地接受國民義務學童的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輔助等(民進黨版第13條、國民黨版第14條),以前述攫取龐大的公有土地利益來看,其實都只是小恩小惠而已。

四、私人資本能做什麼 不能做什麼

東發條例、農業再生條例、產創條例、促參法等法律,都匯聚於一個主軸:國家機器透過這些法律規定,以所謂的依法行政的國家力量來將社會公共資源、土地以最方便、低廉方式提供給私人資本運作。

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私人資本真的這麼罪大惡極嗎?難道私人資本在完整的土地、各方公共資源的低廉取得後,不能提供更多工作機會、更有效率的生產、更低廉與美好的商品嗎?即使私人資本運作有其種種內在缺陷,如不可能完全就業、必然為壓榨勞工而非公義的分配利潤、必然會為了商品利潤而無可避免地會犧牲生態環境,但在台灣,難道我們還會有其他更好、更公平的經濟制度嗎?

沒有比現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更好的替代方案,而且現在就必須有其可行性,而非未來想像藍圖,那台灣無論在何區,恐怕都別無他法,只能放手讓私人資本更全方位、更自由的發展。難道真的如此?

若上述的質疑都是無解的話,我們的確看不出有多少機會、條件來突破主流版的東發條例,因為這畢竟是現實下的選擇。

但若上述的質疑其實是有其他更的答案,而且在目前、在花東地區就可見到具體的胚胎、種子在默默地發芽、艱辛地茁壯中,那我們要辯論、要據理抗爭的,就不只是土地應否活化利用,而是被誰使用?如何使用?為何使用?

簡言之,我們要抗爭的,不僅是花東地區的公有土地不應如此放任給私人資本使用,而是這些公有土地應有計劃地提供給更具公益性、更具理想性但也有現實性的新經濟活動者來使用!

這正是我們公民版東發條例的根本出發點:讓台灣人性化、公益化與合理生活方式在這台灣最後一片淨土生根發展吧。下篇文章,本系列主題的最後一篇,將申論這議題。

(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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