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業改革的社群新想像

星期四, 10月 27, 2011

■潘欣榮

在台灣,愈來愈多人因感受到環境、健康醫療與社會福利、食物等問題,期待透過吃得健康、同時追求一種不再被時間或金錢壓迫、回歸人類本質的平衡生活。

於是,在這塊土地上開始有兩群人互相扶持,有的消費者透過社群支持型農業(CSA, Community-supported agriculture)來支持生產者,透過小而美的生產與消費合作社,探索新生活的可能性,而它正架構在一個與既有經濟逐漸不同的價值觀想像。

然而,當愈來愈多消費者、農民的主觀意願想要投入時,更得面對現實的生產條件與消費能力。


一、社群支持型農業的挑戰


事實上,目前許多客觀條件並不利於社群互助,例如不當土地政策創造出台灣舉世奇高的農地價格等,讓有心的農民無地可耕;而這土地、技術、設備的成本高昂,又讓有機、無毒的農產品價格高到讓多數受薪階級消費者無力消化。

現在單靠市場機制來建立農民與消費者的互助,就僅能靠有良心或者消費能力佳的消費者來支持少數的農民。相對的,若要讓社群支持型農業在台灣遍地開花,就需要透過政策面的改革,才能創造一個普遍、穩定的支持系統。

二、歐盟的他山之石


以 下,我們能重新回顧彭明輝老師對台灣農業破與立的兩篇文章「台灣農業的困境與挑戰」、「歐洲如何保護他們的農村與農業」,並嘗試從經濟民主制的觀點(詳見 姚欣進的「尋找另一條可行的道路──市場社會主義(二)」),實驗性的提出一些農業政策的初步訴求。期能拋磚引玉,引起討論:

以下,簡介歐盟在因應全球農業市場開放時的三項農業策略:

1.生產資源:歐盟認為農業除了經濟效益,還同時兼具「推動有機農業會減少政府的醫療支出、公共用水處理成本,以及水源整治與生態復育等費用,而所節省的經費比政府對有機農業的補貼還多」的「社會效益」,所以其主要投入資源也必須由整體社會來承擔,而非個別小農負擔。

具體來說,歐盟既使用了2,674億歐元來做農業生產與市場機制的調控,另外用304億歐元來進一步支持鄉村地區,根據自己的多元化發展策略來發展。

2.協助鄉村地區發展的結構性調整手段:為達高品質的農業生產,需要土地的改良與合併、農業經濟與所得的多樣化、與農業、森林與自然管理有關的環境保護,以及動物健康的改善,打下這些基礎,才能支撐起農村發展生產與多元價值的紮實結構。

3.兼具照顧弱勢、人力更新的補助方案:當然,農產本業也需做升級,所以得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品質,來直接改善生產條件,提昇農業所得與生活水準。

特 別要介紹,在前述補助中,歐盟規定會員國的總投資補助金額,在偏遠地區不得超過其合格投資總量的一半。筆者推測這一方面是給予農民刺激,讓農民承擔另一 半,而避免造成補貼依賴、與市場脫節。但同時也照顧偏遠弱勢,若是偏遠地區的年輕農民,則補助百分比可提高到55%的上限值。

此外,為了鼓 勵農村人力更新,一邊老農每年1.5萬歐元(約63萬台幣)的退休金,以便老農將土地與生產設備讓渡給願意提高農業生產效益的農民,從而提高農業競爭力。 另一邊,讓年齡低於40歲、具足夠職業技術與能力,且第一次從事農業創業的青年農民,均可申請創業補助金;而其可選擇單一金額,最高補助不超過2.5萬歐 元(約105萬台幣),或是對貸款利息進行補貼。

三、簡介經濟民主制的農企業


面對台灣農地價格的不合理、土地的零碎化與上下游的剝削等與歐盟相異的發展問題,一方面可將歐盟對農業的保護當作理想目標,但又要辯證性的融入為台灣的農業訴求。另方面需思考如何從農民切身的土地與經營體制設計誘因,來激發對願景的期待。

當務之急,是改善土地承租價格過高的問題:除了要求政府提高公、私有可出租農地之供給量,引導農地租金市價下降;另外立法鼓勵鄰近農地合併出租,廢除田埂以強化機具耕種。

其次,關於生產資源:應設立農業生產投資基金,提供各類型農企業申請,其盈餘再以資產稅的形式回饋給基金,而能循環再生。例如東部發展條例的4百億元基金。根本上,則需透過進步的稅制改革來達成。

其三,關於生產者的經營型態:客觀上,有市場競爭力的農業生產勢必得擴大生產規模。然而,台灣小農個體戶性格、以及生產流程的局部性合作,可能需要一種兼具發展個人創意與擴大合作範疇的經營體。

所以,我們提出「經濟民主制的農企業」(此「企業」含括營利、公益、合作性經營體)的構想,並將其細分為「一般營利農企業」、「公益農企業」兩種型態。

1.一般營利農企業:

一 般營利農企業的農產品以進入商品市場為目的,該營利企業又細分為兩個子類別。其一為負有特定政策任務的龐大資本投入運作的企業,(由中央政府層級主責、公 營銀行提供專業投資審查),他們必須以嚴格的營利績效來檢測其經營成果(例如,紐西蘭的奇異果國際行銷管理公司Zespri),所以有特殊的運作模式,如 高薪聘雇專業經理人、較寬鬆的專業執行權與權責分明但高標準的責信制度等。

其二為較小規模的營利企業,乃是典型個體農戶或中小型合作社,他們兼具了地方、文化或個人特性的組織,而能靈活因應市場需求與變化。這些中小規模的農企業,包括了社區性企業、產銷合作社、原住民文化工作室、社區環保工業(如小型社區風力發電)等。

對小規模的營利企業的經營標準,是只要不虧損,或經投資審議委員會決議,在一定期限、一定虧損範圍內,則這些企業應參考綜合性的社會效益指標(非效率指標或純投資效益),例如歐盟鼓勵對鄉村結構性調整計畫的企業。

2.公益農企業:

公 益農企業與前兩者不同。獲利雖是公益農企業運作目標之一,但卻非唯一或最高目標。基本上,公益企業只要能收支平衡即可。因為公益企業的獲利本身不是終極目 的,其所有利潤不是由企業的全體勞動者分享,而是直接轉為該公益企業的公益資源,來繼續投入公益服務中,以創造更大的社會效益。例如照顧台灣農村所迫切需 要的看護、社福照顧產業。

讓麥子落在好土地


當微觀個人飯碗內的小革命,我們會發現它必須透過巨觀政策才能普遍地落實。

而這個新生活價值中,更多有才幹、抱負的民眾因其食、住、行等社會基本需求已由社會來承擔了,所以無迫切的生計要負擔,而可以有更多空間來投身於公益企業。

而其落實,正如John Rawls正義論的精神,讓偏遠地區的農業,透過大量、甚至不平等的補助,來讓弱勢、偏遠地區的發展,達到真正的公平。

讓麥子落在好土地上,讓經濟民主制的農企業,成為新生活價值的沃土。

(台灣公共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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