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專題之一】 基本工資調漲的三大準據
姚欣進
■苦勞論壇2007/05/16
一、
歷經十年未曾調漲的基本工資,近日總算在行政院手中完成草案。據報載,行政院計畫由現行15840元調漲9.09%為17280元,並預定今年七月一日實施。雖然這草案很可能因蘇貞昌辭職而生變,但這基本工資調漲的幅度,卻是攸關全台廣大勞工基本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僅繼任院長要處理,我們也必須深入檢討,提出更進步訴求。
自這草案提出後就爭議不斷,資方揚言要「上街抗爭」、勞方則不滿提出不同調漲方案。然而,基本工資調漲的關鍵,在於調漲的準據是什麼?其次,在調漲準據確定後,才能據而來討論調漲的幅度。
二、
這次資方激烈反彈以及主流媒體的批評,集中在基本工資的調漲幅度以及時薪制的調漲幅度過大。資方代表態度強硬,認為基本工資調漲幅度不能超過5%上限,並提出一些具體數據來佐證他們說法的合理性。
首先,資方說由於2001年時調整工時,由過去每週48 小時減為42小時而工資不變,所以實質薪資已調漲18.57%;其次,2005年勞退新制實施,勞工每月可獲企業主提撥6%勞退金,兩者合計則基本工資已調漲了24.57%,早已超過了十年來 消費者物價上漲幅度8.1%。
這真是荒謬到極點的「理據」!
我們先討論第二個理由。首先要弄清楚,企業主提撥勞退金就是薪資實質上漲嗎?當然不是。提撥勞退金與勞工薪資根本是兩回事。根據勞基法56條規定,企業主本來就有法律責任來提撥勞退金,這是屬於社會保險範疇內的企業主必須分擔的社會保險金款項,而根本不是勞工薪資。過去多年來大部分企業主不提撥2%到6%的勞退金,或僅提撥最低的2%來規避企業主應有責任,而 2005年其實是為了配合反動的「勞動彈性化」現實而明確規定企業主今後必須提撥6%,不能再耍賴而傷及勞工社會保險權益。
那麼縮減工時而工資不變,這難道不是工資實質上漲了嗎?的確如此。而且以縮減工時的比例來看,這的確上漲了18.7%,也似乎很高了,那為什麼勞工還要求更高的調漲幅度呢?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表面上看來縮短工時後的工資的確提高了,但這只是許多客觀現象之一而已,還有其他更重要的現象資方卻略而不提。這十年來,在同樣的條件下,資方的勞動成本到底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這才是比工時縮短更關鍵的數據。
根據主計處最新統計,1997年台灣所有產業的每單位產出的勞動成本指數(即生產每一單位所需付出的勞工薪資成本,以2001年為基數100),是101.90,到了2006年,下降到87.81!降幅達到13.8%。
這數據代表什麼意思呢?即生產同樣單位的商品,如今老闆可以降低薪資成本,由過去的101.9元降到今日的87.81元。即使資方大言不慚的說,縮短工時後工人薪資上漲了18.7%,但工人縮短工時後卻被老闆更有效地管理生產從而為老闆生產出更多利潤出來,以至於到最後老闆其實付出的薪資成本是更低。
縮短工時後,老闆不但不吃虧,反而賺更多。而工人工作時間雖少了,但卻以更嚴苛的勞動強度來為老闆生產出更多的利潤 ─ 但這新增的利潤卻從未轉化為薪資讓勞工分享。簡言之,勞工被老闆壓榨的剝削率升高了。
約十年來,台灣全體勞工努力工作為老闆們節省了薪資成本高達原來的13.8%。請問,這下降、削減的薪資成本難道不該還給勞工嗎?
三、
勞動成本下降幅度的數據,是我們分析基本工資漲幅的第一個準據。我們第二個準據是整個經濟成長的大餅與勞工薪資上漲的既定比例關係。
據主計處統計,1997年台灣人均所得是 364690 元,而2006年則為454581元,上漲幅度是24.6%。由於勞工的努力工作,所以才會有經濟成長、國民平均所得提高的結果。如今國民所得增長了 24.6% ,那麼,勞工基本工資調漲難道不應等同於國民平均所得的增長幅度嗎?
我們第一個準據,是針對老闆降低勞工薪資成本的比例,而要求還原十年前的工資成本水平。而第二個準據,是針對台灣整體經濟成長水平,要求勞工待遇應一如一般國民收入水平而同比例成長。這種同等比例的要求分享台灣經濟大餅,難道不公平嗎?
我們第三個準據是針對十年來的消費者物價上漲率,而要求同比例的調漲基本工資,以避免基本工資水平因為物價上漲而不斷下降。這數據是8.1%。根據以上的三個準據總和,即13.8%+24.6%+8.1%加總為46.5%,這應是我們目前要求基本工資調漲的最低幅度。這三個準據沒有一個是基於勞工自己利益的額外要求,而僅要求回復到十年前同比例的勞工待遇、社會資源分享與抵消物價上漲的侵蝕而已。若以這增長幅度來計算新的基本工資,則為23206元。
我們最後要討論一下,這23206元的基本工資反映了什麼意義呢?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的意思是:「可提供勞工及其家庭依當地經濟和社會狀況的最低需求」。準此,我們看看全台灣家庭年平均收入水平以及年平均的消費金額。據統計,全台平均每戶人數為3.42人,每戶就業人數平均為1.51人,每戶年度收入平均為1,082,168 元,每戶最終消費支出平均701,076元。依此數據來看,我們今日提出的新基本工資若以每戶平均1.51人就業,加計年終獎金一個半月,來計算的話,則一年的家庭所得是473054元。這只不過是全台平均家庭年收入的43.7%而已!而且連平均家庭的年消費支出的701076元都還遠遠不夠。
請問,我們計算了半天要努力爭取的基本工資,不過是全台平均家庭收入的四成而已,這種懸殊的收入水平、生活待遇的基本工資難道是過分了嗎?我們的訴求難道還不夠卑微嗎?
如果資方、主流媒體還要踐踏這種起碼的人道要求,這就不僅是壓榨勞工了,而是到了凌虐地步,我們勢必抗爭到底。至於主流媒體反對基本工資調漲的意見以及時薪調漲「太高」的論調,我們另文討論。
■苦勞論壇2007/05/16
一、
歷經十年未曾調漲的基本工資,近日總算在行政院手中完成草案。據報載,行政院計畫由現行15840元調漲9.09%為17280元,並預定今年七月一日實施。雖然這草案很可能因蘇貞昌辭職而生變,但這基本工資調漲的幅度,卻是攸關全台廣大勞工基本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僅繼任院長要處理,我們也必須深入檢討,提出更進步訴求。
自這草案提出後就爭議不斷,資方揚言要「上街抗爭」、勞方則不滿提出不同調漲方案。然而,基本工資調漲的關鍵,在於調漲的準據是什麼?其次,在調漲準據確定後,才能據而來討論調漲的幅度。
二、
這次資方激烈反彈以及主流媒體的批評,集中在基本工資的調漲幅度以及時薪制的調漲幅度過大。資方代表態度強硬,認為基本工資調漲幅度不能超過5%上限,並提出一些具體數據來佐證他們說法的合理性。
首先,資方說由於2001年時調整工時,由過去每週48 小時減為42小時而工資不變,所以實質薪資已調漲18.57%;其次,2005年勞退新制實施,勞工每月可獲企業主提撥6%勞退金,兩者合計則基本工資已調漲了24.57%,早已超過了十年來 消費者物價上漲幅度8.1%。
這真是荒謬到極點的「理據」!
我們先討論第二個理由。首先要弄清楚,企業主提撥勞退金就是薪資實質上漲嗎?當然不是。提撥勞退金與勞工薪資根本是兩回事。根據勞基法56條規定,企業主本來就有法律責任來提撥勞退金,這是屬於社會保險範疇內的企業主必須分擔的社會保險金款項,而根本不是勞工薪資。過去多年來大部分企業主不提撥2%到6%的勞退金,或僅提撥最低的2%來規避企業主應有責任,而 2005年其實是為了配合反動的「勞動彈性化」現實而明確規定企業主今後必須提撥6%,不能再耍賴而傷及勞工社會保險權益。
那麼縮減工時而工資不變,這難道不是工資實質上漲了嗎?的確如此。而且以縮減工時的比例來看,這的確上漲了18.7%,也似乎很高了,那為什麼勞工還要求更高的調漲幅度呢?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表面上看來縮短工時後的工資的確提高了,但這只是許多客觀現象之一而已,還有其他更重要的現象資方卻略而不提。這十年來,在同樣的條件下,資方的勞動成本到底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這才是比工時縮短更關鍵的數據。
根據主計處最新統計,1997年台灣所有產業的每單位產出的勞動成本指數(即生產每一單位所需付出的勞工薪資成本,以2001年為基數100),是101.90,到了2006年,下降到87.81!降幅達到13.8%。
這數據代表什麼意思呢?即生產同樣單位的商品,如今老闆可以降低薪資成本,由過去的101.9元降到今日的87.81元。即使資方大言不慚的說,縮短工時後工人薪資上漲了18.7%,但工人縮短工時後卻被老闆更有效地管理生產從而為老闆生產出更多利潤出來,以至於到最後老闆其實付出的薪資成本是更低。
縮短工時後,老闆不但不吃虧,反而賺更多。而工人工作時間雖少了,但卻以更嚴苛的勞動強度來為老闆生產出更多的利潤 ─ 但這新增的利潤卻從未轉化為薪資讓勞工分享。簡言之,勞工被老闆壓榨的剝削率升高了。
約十年來,台灣全體勞工努力工作為老闆們節省了薪資成本高達原來的13.8%。請問,這下降、削減的薪資成本難道不該還給勞工嗎?
三、
勞動成本下降幅度的數據,是我們分析基本工資漲幅的第一個準據。我們第二個準據是整個經濟成長的大餅與勞工薪資上漲的既定比例關係。
據主計處統計,1997年台灣人均所得是 364690 元,而2006年則為454581元,上漲幅度是24.6%。由於勞工的努力工作,所以才會有經濟成長、國民平均所得提高的結果。如今國民所得增長了 24.6% ,那麼,勞工基本工資調漲難道不應等同於國民平均所得的增長幅度嗎?
我們第一個準據,是針對老闆降低勞工薪資成本的比例,而要求還原十年前的工資成本水平。而第二個準據,是針對台灣整體經濟成長水平,要求勞工待遇應一如一般國民收入水平而同比例成長。這種同等比例的要求分享台灣經濟大餅,難道不公平嗎?
我們第三個準據是針對十年來的消費者物價上漲率,而要求同比例的調漲基本工資,以避免基本工資水平因為物價上漲而不斷下降。這數據是8.1%。根據以上的三個準據總和,即13.8%+24.6%+8.1%加總為46.5%,這應是我們目前要求基本工資調漲的最低幅度。這三個準據沒有一個是基於勞工自己利益的額外要求,而僅要求回復到十年前同比例的勞工待遇、社會資源分享與抵消物價上漲的侵蝕而已。若以這增長幅度來計算新的基本工資,則為23206元。
我們最後要討論一下,這23206元的基本工資反映了什麼意義呢?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的意思是:「可提供勞工及其家庭依當地經濟和社會狀況的最低需求」。準此,我們看看全台灣家庭年平均收入水平以及年平均的消費金額。據統計,全台平均每戶人數為3.42人,每戶就業人數平均為1.51人,每戶年度收入平均為1,082,168 元,每戶最終消費支出平均701,076元。依此數據來看,我們今日提出的新基本工資若以每戶平均1.51人就業,加計年終獎金一個半月,來計算的話,則一年的家庭所得是473054元。這只不過是全台平均家庭年收入的43.7%而已!而且連平均家庭的年消費支出的701076元都還遠遠不夠。
請問,我們計算了半天要努力爭取的基本工資,不過是全台平均家庭收入的四成而已,這種懸殊的收入水平、生活待遇的基本工資難道是過分了嗎?我們的訴求難道還不夠卑微嗎?
如果資方、主流媒體還要踐踏這種起碼的人道要求,這就不僅是壓榨勞工了,而是到了凌虐地步,我們勢必抗爭到底。至於主流媒體反對基本工資調漲的意見以及時薪調漲「太高」的論調,我們另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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