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應廢除死刑?

星期一, 12月 13, 2010

姚欣進(社會評論者)

死刑應否廢除?目前在台灣社會裡,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性但卻必須深入反思的議題。筆者只能竭盡所能提出目前思考所得的最佳答案,但這結論卻絕非是絕對的定論,它隨時等待更好的論據來據理推翻。

贊成死刑的主要理由大致是:這是對於受害家屬最基本的公道(以命償命),也是對受害家屬最起碼的安慰。其次,這對於其他罪犯者會有鮮明的嚇阻作用。其三,這是最節省社會成本。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僅著重討論第一個理由。

第一個理由的主要論據可分成兩部分:(一)高唱廢除死刑的絕大多數不是受害家屬,怎能感同身受受害家屬最深痛的哀傷,怎能取代受害家屬地位來免除殺人犯的該得的罪刑?所以,(二)必須給受害家屬一個公道,即以命償命,讓公義得以伸張。

受害家屬受到無可理喻的傷害與損失,必須得到公義法律的處理,否則這社會就毫無公義可言。這點,以我們對公義期待來說,當然可以成立。但問題是:公義的伸張、受害者的撫慰,難道必然要以死刑來完成嗎?難道一命償一命的標準就是公道嗎?

一命償一命觀點的根本論證前提,乃是法律上的「償還」觀念。即,所謂欠債還債、償還侵奪之物等。但問題是:財物可以償還,但人命卻無法償還。例如,失去的房產、有價證券或古董都可以以各種等價方式來計算賠償,唯獨獨一無二的個人生命卻是例外。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一無二,一旦失去,就永遠無法再現。

所以,若以償還的觀點來要求殺人犯償命,這在客觀現實上(讓死者復生)是毫無意義的。既然不能讓死者復生,那死刑不過是要殺人犯承擔殺人罪行最重的處罰責任,以讓受害家屬感受到公義伸張了。

然而,執行死刑乃是以國家體制來徹底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問題是:沒有一個人的生命是由他人所完全賦予的(即使是殺人犯的父母,他們的生命也是來自於其父母),我們有有何資格來扼殺一個人的生命呢?我們既然承認個人生命價值無可取代、人人生命平等,那我們就沒有任何權力超越於任何人之上來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即使他在法律上是無可饒恕的殺人犯。

那麼,難道這殺人犯不該負起他罪行的責任嗎?當然應該。但這可以以終生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來使他終生與正常社會隔離,並以監獄內勞動來養活自己。個人除了生命之外,最重要的價值就是自由。我們可以給這最大惡極的罪犯最大的懲罰,就是永遠剝奪他的個人自由,也使他無從有機會再犯惡行,這難道不是最大的嚇阻、節省社會成本的作法嗎?

這應是兼顧人道主義與最嚴厲懲罰的最合理的處理了。

1 意見:

匿名 提到...

對於死刑我其實沒太大意見
但我希望所有的死刑犯都可以了解 因為他的一個意念 造成了家屬多大的傷害
如果沒有真心得悔改 所謂的懲罰又能教會他什麼
人命並不是所謂自由或生命能償還的 而且這些事情對家屬也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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