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原保地劃定森林區爭議

星期四, 6月 28, 2012

林子暉
    八八風災後,因應以山林保育為重點的國土規劃方向,全台灣區域計畫將通盤檢討。營建署評估將山地保育區變更為森林區,提高劃定區域內的土地使用限制。此舉不但未遵守原基法,更將嚴重影響許多原住民社群生計。然而真的是為了山林保育?山林保育必然會跟原鄉生計矛盾?原住民土地運動又該何去何從
                                                                                                                                               -----編者按

      2012年4月高雄市議員披露內政部營建署因應八八風災後國土規劃進行全台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評估將山地保育區變更為森林區,除當地農民的不滿外,更引起原住民社群的重視。若劃歸森林區將會嚴格限制原住民土地使用,大量原住民保留地受到影響,原鄉生計堪憂。雖行政院一再重申不影響既有的合法的土地使用,但全台各地原鄉反彈高漲,認為此舉違法原基法,也使得營建署於同年5月表示在未獲共識前暫緩辦理。



真實面目
       雖本次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表面上看來在於八八風災後政府對於國土保育的考量,將山地保育區劃歸森林區後進行森林復育與土地開發管制等。但由於森林區所屬的森林法包含有必要時為國家徵收或未來可開發為森林遊樂區等內容(註1),讓人不禁質疑原以環境保護之名剝奪原住民的土地權益,而後會否變為委外經營的森林遊樂園區,又或成為被大片出售給財團開發觀光飯店的公有土地。

      這也絕非空穴來風,執政者兩手策略行之有年,一面力推劃歸森林區限制原民農作等小規模生計活動,卻又一方面著力放寬原住民土地轉讓的年限等門檻(註2),讓私人資本可以更輕易進入擁有重要水土保持功能的山坡地或傳統聚落生活空間,個別收購土地開發為佔地廣大觀光茶園、民宿等。

     況且這次區域計畫直接於原住民基本法21條(註3)等違背,侵犯原住民基本的土地與生存權益,僅以分區說明會等便宜行事,未充分徵求在地居民的同意,甚至未考量此影響全國應有全國層級的聽證會等審議機制。這對於近年執政者口口聲聲提及尊重原住民傳統領域與生活空間,無非是甚大的諷刺。對於因遭受披露而才偃兵息鼓的營建署,而無提出完善且足以捍衛原民基本權益的協商機制,令人懷疑只是行政機構的狡詐(註4),待日後捲土重來。但除了極度消耗部落社會團結與民間組織能量狡詐的行政技藝,抗爭是否有本質上的困境?又如何找出新的抗爭方式與策略?

除政府顢頇外

      在政府不足以信任的同時,對於原民土地權益的捍衛卻也有重要的課題需要面對!即是國土保育是否真與原住民生存空間與生計農業矛盾?這個答案顯而易見的否定的。原民傳統文化中都擁有相當尊重自然環境的概念,以此基礎建立避免過度開發的生產方式,就算已有部份原住民轉做大面積經濟作物,如檳榔等,與外來私人資本的種植規模相比,都稱不上水土保持破壞的元兇。

      但細究原住民生活現況,又需面臨更深刻得問題,在諸如農業產銷體制失衡、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的困境下,原民社會的經濟極為困窘。在農產品收購價格的悽慘與都市工作機會的夾擊下,將自身的土地出售換取微薄的資本似乎是唯一的出路。此時對鄉土的情感或文化的尊嚴都很難成為強而有力的動機支持,更遑論現今原鄉社會關係因人口外移、土地私有化等日漸疏離。最終私人資本各個擊破。以此觀之,行政機構的顢頇或法規的鬆綁只是加速這個過程。

雙元抗爭

       因此在捍衛原住民基本生存空間與土地權益,關鍵應仍在另類經濟模式的建立,這在近
年來頗為盛行,諸如新竹司馬庫斯、山美部落生態旅遊產業等,從其個別案例中可見都絕非僅著眼於集體解決生計經濟,往往進一步被賦予追求文化復振、環境永續與社群重建的效益目標。而此也同時開啟一種社會教育與公民審議的可能性,透過居民集體生產解決經濟問題的同時,也將尊重自然等傳統文化不僅作為新社會關係的基礎,也必然為新的生產方式基礎。雖說現有實踐案例都仍規模有限,篳路藍縷,似乎難以作為支持原民土地抗爭的標的。但反觀另類經濟的困境,相當程度即為法規的欠缺或壓制與政府的袖手旁觀,諸如合作社法、原住民基本法與原保地管理辦法等,若以此著力反而開展一個全新的抗爭方向,這個方向可以具體集結各個層面的法規改革、社區運動到原民自決。而讓自清統時期就悲壯展開的原民土地運動賦予新的社會意義!!

註1:森林法第7及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40001
註2:2012年5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山地保育法37條
原保地買賣不需等5年以上才能轉移所有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25/today-life16.htm
註3:原住民基本法21條原住民土地利用需徵得原住民族同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03
註4:東海大學教授施盛文為文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6474

作者為台灣公共化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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