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觀察之五:平權法案及教育平等

星期日, 7月 21, 2013



陳方隅 


”「形式平等」很重要,而且也是美國主要的意識形態自由主義其中重要的要素,要讓大家有相同的立足點,在公平的機會之下競爭。不過,對少數、弱勢族群來說,在很多方面的立足點從來就不是平等的,「實質平等」比形式平等更重要許多。”
----編者按 


電影「林肯」(2012)當中,共和黨基進派領袖、眾議員史蒂文生(Thaddeus Stevens)有一句經典台詞:「我不認為人類天生平等,但我堅持人人在法律上平等」。1868年美國通過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其中規定「各州不得對任何在其管轄下的公民,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這個「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是重要的人民權利,至今仍然是許多法案的主要爭議點所在,例如今年六月份最高法院就有幾項重要的判決:優惠性入學政策、同性婚姻、投票權法案等。
本文主要將從「優惠性入學政策」談起,提出對於美國教育政策及平等保護的一些觀察。

優惠性入學政策
      平權政策(或直譯為扶持行動,affirmative action)是美國從1960年代起,為了提升少數族裔在就業、就學時的平等權益而推出的一系列法案。在就學方面特別指「優惠性入學政策」,使大學招收學生時,給予少數族裔及具有特殊身份的考生特別名額,或者是加分(台灣也在各級學校規定有「特種身分學生成績優待」的辦法)。這樣的法案主要目的在於提昇少數族裔(當時主要為非洲裔美國人)的權益、彌補過去的不平等,第二個目的是要維持大學(及工作場合)中的族群多元性、營造更好的學習(工作)環境。(註1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各州都有自己的憲法、參議院及眾議院。各項法案若有爭議的話,通常會經由各層級的法院「司法審查」機制,例如在最高層級是聯邦法院,來裁決是否違反憲法。
       1990年代起開始有白人學生因為未獲學校錄取,而狀告學校因平權政策而使其權益受損,讓成績不如自己的少數族裔學生得以入學;甚至還有一些州以「公投」方式修憲廢除平權政策,例如筆者所在的密西根州(2006年)。目前,法院的判決大都維持平權政策的合憲性,例如最高法院2003年判決「種族」可以是招生時的考量因素,不過同時也否決了「明訂」加分標準與名額的優惠性政策(兩案被告都與密西根大學有關);密西根州的公投案也在2012年底被法院判決違反聯邦憲法。
      這些判決都有幾項特點,一是法官投票的票數相當接近(不僅在最高法院,在各級法院常都是些微差距),可見這個議題仍然是高度爭議;二是判決理由都不是從消弭歧視出發,而主要在法律上的「平等保障」。以密西根公投修憲廢除平權政策來看,法院認為對支持平權政策的人來說是一種不平等,因為他們以後只能透過漫長且需投入大量金錢的州憲法增修過程來修正,而反對者要改變入學政策則有很多可採行的途徑,像是對入學委員會、大學領導人請願、學校的行政決策部門遊說,也可以把這個議題提付全州公投。
       2008年,白人高中生費雪(Abigail Fisher)因被德州大學拒絕錄取,而將該校告上法庭,主張學校已違反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款。今年624日,最高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駁回聯邦上訴法院重審。(註2)不過,審視法院的意見書,法官們認為此案的違憲審查必須採取嚴格標準,學校必須明確證明如果不用優惠性入學政策,則無法達成學生族群多元的目標,否則就不能違反憲法中的平等保護原則。如此看來,未來優惠性入學政策在最高法院很可能將被宣判違憲。順道一提,兩天後(6/26)最高法院也宣判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案,以及聯邦法律關於排除同性伴侶享有稅務優惠及社會福利的規定,都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實質的平等更重要
      「形式平等」很重要,而且也是美國主要的意識形態自由主義其中重要的要素,要讓大家有相同的立足點,在公平的機會之下競爭。不過,對少數、弱勢族群來說,在很多方面的立足點從來就不是平等的,「實質平等」比形式平等更重要許多。
        大部份的資料指出,平權政策對於提升少數族裔(非裔及拉丁裔)的就學及就業「人數」方面都是有正面影響,但是對於這種方式入學之後的「效果」以及「必要性」則存在較多爭議。平權政策是否真正對他們是一種保障呢?最新的實證資料指出,因加分而進入頂尖學校的少數族裔學生,如果當初選擇讀較為普通的學校,後來的表現會更好。(註3)那麼,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為什麼還是有不少人需要被加分才能上大學?為什麼非裔、拉丁裔美國人的大學入學成績(SAT)遠低於白人?(註4
       其中關鍵在於美國基層教育資源的高度不平等分配。史丹福大學教授達琳哈蒙德(Linda Darling-Hammond)的研究指出美國的中小學教育困境。由於地方財政狀況差異很大,許多較窮的郊區學校常連購買書本、維修教室等費用都很拮据,更重要的是無法聘用到能力合格的教師進行教學。這些區域通常居住的即是少數族裔。家庭收入和其所獲得的教育資源是成正比的,弱勢族群住在低收入的區域、無法享受應有的教育資源,長大後自然無法獲得好的入學成績。根據自身觀察,開車十分鐘左右就能到另一個鄉鎮級行政區,每個區的財政狀況差異的確是相當大。在一些瀕臨破產的大城市,例如底特律,公務員薪水都發不出來,更不需要指望政府有多少錢能投入教育及公共建設。
       由於各級學校高漲的學費、低落的教育品質、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等因素,使得美國高中的輟學率相當高,約有四分之一的高中生輟學,有些州的輟學率甚至達到四成。即使上了大學,不到一半的大學生最後能完成學位,在OECD國家當中敬陪末座。毫無意外地,輟學率和家庭收入、少數族裔又都是顯著相關的。(註5
    反對平權法案的其中一項重要論點是,這些靠優惠上好大學的學生可能會跟不上學業。我認為似乎有點倒果為因,應該說因為他們是弱勢所以才會需要優惠措施,而且因為他們的弱勢背景,造成他們可能在學業上表現不佳。出身於經濟弱勢家庭的學生,要背負更多債務(學貸),所以必須打更多工,因此更可能跟不上學業,惡性循環。或許以種族來考量入學標準是違反了形式上的平等,但是在巨大的實質不平等之下,平權法案至少在形式上仍然是有其存在的必要。
       我更好奇的是,美國大學存在許多「捐錢換入學」的錄取管道,(註6)許多好學校的入學申請費用及學費門檻更是高不可攀,比起平權法案更是嚴重侵害平等受教權,為什麼沒有人挑戰這些現象的合憲性呢?
   
平等權益尚未完成,仍須努力
    除了合憲性的爭議之外,各方面政策上的配套更為重要。然而,美國社會一向存在「凡事皆要自行負責」的自由主義想法,認為政府不需要干預個人自由,聯邦政府管的事情愈少愈好,因此更加劇各種不平等。除了教育政策之外,美國人對「社會福利」的態度也深受種族態度的影響,系上負責教授調查研究及美國政治的老師就提到,現在很少有人會承認自己是種族主義者,研究者在調查當中通常會利用許多「題組」來測量受訪者的態度,研究結果顯示許多人仍然是具有種族主義的傾向;選舉時也常有候選人講出「弱勢族群接收太多社會福利且都不繳稅」這樣的語言。625日最高法院判決「投票權法案」違憲也是和少數族裔有關係。法院以5-4的數裁定聯邦法律不得限制各州的選舉實行辦法,等同於授權各州可以採行更嚴格的投票登記、證件查核等措施,此案表面上的爭點在於各州是否保有舉辦選舉的權力不受聯邦干涉,實際上的爭點在於這些措施都將大幅增加少數族群的投票成本,降低投票率。
    平等受教權、提升中小學的教育品質,是促成社會流動以及矯正社會地位事實上不平等的重要關鍵。目前已有許多學者大聲疾呼消弭不平等的重要性,關於「形式平等」的法律戰爭,持續在各級法院上演,但是在金錢至上的選舉與政治過程中,我們很難期待對於提升實質平等的政策有太多的修正。台灣正進行十二年國教的改革,對於公私立學校招生及授課的規定、學費的門檻,以及各項入學考試評鑑制度是否對經濟弱勢的家庭更為不利,「實質平等」的問題不可不察。

(作者為「青年要好野」執行委員、美國密西根州大政治所博士生。)


註釋
1:關於平權政策歷史及各項相關法案,請參考美國平權政策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Affirmative Action)網站。
2:〈德州大學扶持行動案 美最高法院打回〉,《新唐人》,2013/6/25
3:芝加哥大學教授Dan Slater (2013)整理了許多研究成果,請參閱"Does Affirmative Action Do What It Should?" The New York times, 2013/3/16.
4:根據美國大學理事會釋出的官方資料,2012年非裔美國人的SAT成績三項平均1273,拉丁裔1350,印地安裔1433,白人1578,亞裔1641
5:請參閱Kimberly Hefling, "Despite Progress, 1 in 4 High Schoolers Drops Out," NBC News, 2012/3/19. 大學的狀況請參閱Lou Carlozo, "Why College Students Stop Short of a Degree," Reuters, 2012/3/27;陳方隅,〈美國觀察之二:高等教育學費篇〉,《台灣立報》,2013/3/28
6Daniel Golden, 2007. The Price of Admission: How America's Ruling Class Buys Its Way into Elite Colleges--and Who Gets Left Outside the Gates. New York: Three Rivers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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