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告訴大家:爭取弱勢教育權是錯的!

星期四, 11月 01, 2007

立法院天天在亂,入聯公投路跑的爭議,正是突顯集會遊行法的荒謬,但藍綠只敢隨便吵吵,卻不敢認真的面對修法,而這惡法也害到爭取教育公共化的夥伴,這篇文章是轉載我好友在《立報》上的投稿,希望各位喜歡!


鍾明倫(台師大公領系研究生,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

近日看到去年(2006年)教育公共化連線到教育部抗議高學費政策的司法判決結果,筆者非常沮喪。這判決對於長期投入教育議題的社運界也產生很大的震撼,它似乎反映了台灣的司法體系正在進行反民主、反正義的偉大志業。

近年來,我國政府的教育政策在新自由主義的強勢影響下,逐漸將教育變成市場中買賣交換的商品,這意味著政府只需維持穩定的經濟秩序就能逃避政府對於教育投資不足的責任。一般來說,教育是一項非常昂貴的投資與花費,因此,應該由政府來承擔所有的教育投資的責任,而非建立在「使用者付費」的邏輯上。因為國民素質的提升並非只有個人得到效益,而是整體國家社會獲益。而且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來說,大學的高學費政策與教育商品化/私有化的趨勢不具正當性,更可說是對於階級的宰制、阻礙階級流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民主的社會裡,教育權乃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應受到政府完善且積極性的保障,而不是放手讓市場來決定學生的受教機會與教育品質。

這樣的司法判決彰顯了特定的社會價值與教育意義:

一、反教育商品化是一全球性的社會議題

世界主要的資本主義的國家都視教育為商品,學生變成消費者,政府將教育轉化為市場中的消費商品,使得教育變成不是人人可以享受的基本服務,而成為所謂的「誰『買得起』與誰『買不起』」的問題。教育商品化的趨勢是受到諸多反全球化的社會團體強烈質疑與批判。但政府乃是基於人民公共意志與社會契約而成立的,政府職能必須提供人民基本自然權利要求,而教育權正是公民基本的自然權利之一。因此,政府必須承擔教育公共化的責任。教育公共化訴求,完全具備了政治及社會的正當性。

二、集會遊行法是公民社會形成的絆腳石

群眾的集會遊行乃是民主社會的基本人權之一,也是我們的憲法所明文保障的。社會運動的發生常是基於公共的善意志並付諸實踐的過程,若國家透過法律限縮集會與遊行權利,往往會淪為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更易成為反民主的實際作為。鑑於此,筆者只想問判案的法官︰訴求反高學費為弱勢團體發出正義之聲的學生,何罪之有!即將可能成為老師的筆者,又將如何告訴學生要堅持批判與實踐的意識,向政府爭取屬於公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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