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或債務義務?

星期六, 2月 09, 2013

許若仁
        ”以現有法律來看,關廠勞工的抗爭不合法;但其訴求不僅有充分正當性、合理性,而  且正是可透過這訴求來催生一套新的、合乎公義的法律!這是造法抗爭,本質上也是革命  抗爭!區區妨礙公共交通,何足道哉。”
----編者按 




      近日一批關廠勞工要求政府應以「代位求償」性質,來定義多年前政府為處理關廠落跑企業所代付的積欠工資,從而免除勞工們所背負的不當債務。

      主流媒體的批評焦點為:政府當初支付給勞工的金額,既然已簽訂了貸款契約,理應有履行債務清償義務,否則基本法治規範就蕩然無存了。這說法乃是典型「凡是現實的就是合理的」之思維。既然現實中有既定的法律義務,怎能不遵行呢?

      但,所謂依法行政,其正當性在於其法律本身是否體現合理價值觀,否則惡法亦法,公民自有權利不服從惡法。台灣的公司法中,僅片面規定了破產企業所積欠債款,可透過債務重整、法拍方式來一一清償其貸款銀行、出貨廠商債務,唯獨沒有一個條款規定其所積欠勞工的工資、退休金等該如何清償!

      因此,我們的法律理當擬定一套積欠勞工的工資債務,破產企業應如何清償、
政府應如何承擔第三者義務來支付積欠工資,爾後再代位求償。

      以現有法律來看,關廠勞工的抗爭不合法;但其訴求不僅有充分正當性、合理性,而且正是可透過這訴求來催生一套新的、合乎公義的法律!這是造法抗爭,本質上也是革命抗爭!區區妨礙公共交通,何足道哉。

(作者為社會評論者)
---資料來源:立報左右看專欄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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