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無薪假,是「欠薪假」

星期三, 5月 13, 2009

◎ 潘欣榮

日前(四月二十五日)自由時報刊載「青年團體五月一日遊行、要求無薪假改欠薪假」之新聞,一時引起網路上的討論:究竟憑什麼說應正名為「欠薪假」?其準據為何?

我們知道:訂單起落、在開工不足情況下維持生產力,乃是雇主之所以為雇主所必應承擔的「經管風險」之一,任何企管教科書的ABC入門常識,均強調承擔風險乃是雇主取得利潤的根源。

既然依勞基法應給付「全部工時的工資」,所以全部與實際工時間的差額,即是老闆積欠員工的薪資,等於是勞工用還沒領到的薪水,暫時借給雇主使用,而當景氣復甦時,勞工理應全數拿回。

舉例來說,在不景氣下要求勞工共體時艱、以縮減成本的方式等待市場回春,勞工同意的也只是暫不領取全薪,讓公司賒欠應得的工資。那麼,雇主更應負起應有的法律責任,即在勞資雙方訂定的欠薪休假階段結束後,償還休假期間的積欠工資。

所以,我們要求將無薪假正名,雇主需承認是以「借支」的方式向勞工借薪、借休假,所以不是無薪假,是「欠薪假」;有借有還、天經地義。 (作者為中研院研究助理,新竹勞工無薪休假訪調工作隊召集人)

然而剖析「無薪假」,卻發現它是將原屬雇主的責任轉嫁到勞工身上。亦即,由老闆主動要求受雇者(無論藍白領)配合公司經營不佳而縮減工時,並從而將老闆原本應付給員工的「全部工時」之全薪,改依「實際工時」而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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