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家庭最低生活費

星期二, 8月 26, 2008

基本工資:家庭最低生活費

姚欣進

近日,工運界的朋友們發起了調漲基本工資的訴求行動。基本工資的議題,攸關台灣龐大受雇者的基本權益,值得我們深入討論。

什麼是基本工資?在法律上,它的意義與目的是什麼?這是我們要釐清的事實。

若追本溯源,在當初的法律訂定過程中,基本工資的訂定乃是根據1928年的國際勞工組織「最低工資設定機制公約」,而中華民國政府在1930年就簽署同意這公約,而後於1956年國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訂定了「基本工資」,於1968年訂定「基本工資暫行辦法」,最後在1985年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取代。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1968年與1985年的「暫行辦法」與「審議辦法」中,居然無一字提及基本工資的意義與目的,而只是提出審議基本工資應考慮的相關因素,如消費者物價指數、 國民所得、家庭收支調查等。

換言之,這些行政法規只強調基本工資調整必須考慮的相關因素,但卻沒有指出基本工資的根本意義是什麼?

如果,我們對於基本工資的定義、目的沒有明確的共識,則後續對於基本工資的水平、調整準據等等,就必然會有極大的爭議。

然而,當初基本工資的提出時,它真的沒有客觀的共識嗎?答案是否定的。

如前述,在1956年國府以行政命令訂定基本工資時,她的依循準據是根據1928年國際勞工組織的最低工資公約,而這公約對於最低工資有著非常明確、合理的界定︰ 最低工資(基本工資)是「可提供勞工及其家庭依當地經濟和社會狀況的最低需求」。

換言之,基本工資,就是應能負擔勞工家庭的最低生活費用!

只要我們計算出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費用,就能同時得出勞工的基本工資,因為勞工家庭的最低生活費就是勞工的基本工資。

那麼,如何計算出勞工家庭的最低生活費?

最低生活費,乃是有著客觀準據的法律名詞,而非主觀評估的數據。

依據社會救助法的第四條,其中明文規定了家庭的最低生活費乃是以各地家庭平均消費支出的六成來計算的。

基本工資應以家庭的最低生活費為準!

這是一個最起碼的工資水平,也是最卑微的要求。因為,依據今年出修正過的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是以家庭為計算單位,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的話,而家庭中每人收入不到最低生活費,就達到需要社會救助的最低標準了。

準此,我們就可以精確地計算出基本工資。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最新數據,2007 年全台平均每戶人數為3.38人,每戶就業人數平均為1.50人,每戶消費支出平均716,094元。因此,若以每戶消費支出的六成作為每戶的最低生活費來計算,然後以每戶平均1.5人勞動賺錢養家,則每人每月應有的基本工資應至少能負擔這家庭最低生活費,則得出的數據是23870元。

我們的算式如下︰

716,094元(全台每一家庭全年平均消費)×60%(法定之家庭年度最低生活費)÷1.5人(每一家庭平均就業人數)÷12月=23870元(每月最低工資等同於每月家庭最低生活費)

23870元,乃是台灣勞工養活家庭的最低、最卑微的起碼要求。我們絕不能退讓。


還想進一步討論嗎?歡迎參加底下的活動:

在台灣,活得像個人的最低條件--爭取調漲基本工資的重大意義

2008臺灣社會論壇系列活動

時間:9∕20(六)14:00 - 17:30

地點:台大工學院綜合大樓(工綜館)313室(地圖請見http://twpa.ioe.sinica.edu.tw/ 該大樓入口有門禁,現場有專人開門。或於當天下午1:40有在總圖書館大門口集合,一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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